【推荐】房屋租赁合同4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屋租赁合同 篇1房屋租赁合同法的规定:
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问题:该条只规定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权,其他人对房屋有无出租权?非房屋所权人出租房屋后,承租人的权利如何保证?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问题:该法采取禁止性方式,规定了禁止出租的房屋类型,以以上房屋出租的合同效力如何?
解答:《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法是建设部发布的行政规章。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以上述房屋为标的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非无效。
三、第7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问题:可否租用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解答:“住改商”给生活带来便利,但也带来噪声、气味等环境污染。《物权法》没有完全禁止“住改商”,而是将选择权交给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是,怎样确定是否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全体业主的范围如何定,如何算征得了业主同意等问题在《物权法》中并没有规定。加上客观现实情况,这就很容易产生一系列矛盾。期待以后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四、第11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问题: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范围?家庭成员的范围?
解答: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xx年8月15日建设部修正,第3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而且包括法律拟制的家庭成员。
《合同法》第234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合同法没有限定可以继续承租的为家庭成员,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亦可承租,并且也没有“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限定条件。
五、第13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14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5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
房屋租赁合同 篇2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县的有关规定,甲、乙 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门面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门面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门面描述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___________的门面出租给乙方用于 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
二、租赁门面用途
1、乙方租赁门面作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金为 元/年(大写: 圆整)。
2、甲方应在乙方支付_____租金之日将上述门面钥匙交付乙方。
3、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不得将乙方租用的门面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
4、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所出租门面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5、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同属于其权限内的门面承租方协商因门面房共享的设施所产生的费用达成一致协议。
6、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 ……此处隐藏2728个字……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看着离婚财产归属协议。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1、xxx
2、xxx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房产证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设施、设备清单:本《设施清单》为(甲方)同(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设施、设备:
一、燃气管道[ ]煤气罐[ ]
二、暖气管道[ ]
三、热水管道[ ]
四、燃气热水器[ ]型号:
电热水器[ ]型号:
五、空调[ ]型号及数量:
六、家具[ ]型号及数量:
七、电器[ ]型号及数量:
八、水表现数:电表现数:燃气表现数:
九、装修状况:
十、其它设施、设备: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使用说明:
1、《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推荐文本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拟定,为建议使用。
2、凡承诺使用《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推荐文本的经营者,有义务应消费者的要求使用。
3、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中提请仲裁方式时,应填写所选择仲裁机构的法定名称。
4、《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推荐文本中相关条款,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考虑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需要可能做出修改。
文档为doc格式